国家菌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楼(施工)-变更公告

日期:2024-04-12 00:00 来源: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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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菌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楼(施工)
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及相关单位:
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作为国家菌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楼(施工)(招标编号:E3501040102802006002)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增加:“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资格文件中提供拟派出的安全员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扫描件及其社保凭证,社保凭证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招标文件中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同时,在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1节 资格文件”中新增“二十、拟派出的安全员及其社保凭证”。
2、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修改为“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闽建筑[2018]19号文和闽建筑〔2021〕16号文的规定。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选择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工程担保公司,切实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人选择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34.2.15第(2)点修改为“(2)发包人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向业主单位及福州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及竣工归档、备案手续 ,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向福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竣工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120日历天内完成,承包人未配合交付竣工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决算款”。
4、删除“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34.2.8、34.2.9条款”。
5、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5条款中“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6、招投标监督机构联系电话修改为“0591-87822105”。
 
 
二、答疑纪要
问1.请招标人明确该项目是否需要提供《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投标阶段)》
答:不需要。
问2.请问十九、有限空间管控措施需要提供什么?是否和技术文件提供的措施雷同?需要提供的具体文件请代理明确!谢谢
答:投标人应当补充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并在资格文件中提交管控措施文件。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一)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建农林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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